你也想知道,公主與王子為什麼會離婚?

華南王子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主張「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中一個理由是,新光公主與友人過於親密,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第二個理由是,新光公主對他提出刑事告訴,讓他被司法機關刑事訴追,所以認為雙方的婚姻已經發生破綻,沒有無回復之可能,因而訴請離婚。(摘要自相關新聞報導)

法院判決:華南王子一審敗訴,二審逆轉勝!

一審法院認定,華南王子所提出來的證據,沒辦法證明新光公主和友人,有超出一般男友交友的分際,至於新光公主提出的刑事訴追是正當權利的行使。所以,兩造婚姻尚未達到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狀況。況且華南王子對兩造婚姻破綻的發生,有責的程度較新光公主更高,所以華南王子不得請求離婚。一審判決華南王敗訴。

不過這個案件到了二審,華南王子卻逆轉勝。二審法院是認定,新光公主與友人親嘴的照片,已經超過正常男女交往的分際,而且從新光公主對華南王子提出刑事訴追這件事來看,明顯雙方沒有夫妻的情誼。既然雙方已經分居5年,而且相互指責,婚姻關係已產生破裂,兩人對婚姻破裂責任相當,因此,華南王子可以請求離婚。

離婚怎麼處理

如果夫妻想要結束彼此的婚姻,如果雙方可以協議,其實仔細考量一下雙方離婚的意願、夫妻財產及子女等等的事項 ,用離婚協議的方式,就可以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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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如果兩人沒辦法協議的話,就只能走上訴訟一途,不過由於訴訟涉及事實及證據的評估,我們會建議向專家諮詢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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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來說,訴訟離婚(或者叫作裁判離婚)的理由,是規定在民法的第1052條,這條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與相對的離婚理由。絕對的離婚理由有十大理由,而相對的理婚理由,是說兩人婚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不過實際訴訟的時候,都得有證據才能主張。

絕對的離婚理由

絕對的離婚理由,就是被請求離婚的一方,有以下十點的理由之一存在時,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這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

一、重婚。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相對的離婚理由

除了上面十大的離婚事由外,另一項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理由是:

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觀察現今法院多數的判決,大多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來判決離婚,不過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應該要看婚姻是否已經發生破綻,而到達沒辦法回復的希望,也就是依照客觀的標準,是否已經達到如果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而定。

白話的說,就是一般人處在這樣婚姻的情況底下,都會認為兩人的婚姻,已經沒辦法維持的狀況。

【可歸責性較小一方,或兩方可歸責性相當才可以訴請離婚】
必須注意的是,在婚姻有難以維持之事由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都是有責任的時候,就要衡量比較雙方責任的程度。責任較輕之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一方請求離婚,如果雙方的有責的程度相同時,那麼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這件是非常典型的離婚案件,當事人以民法1052條第2項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會判斷的重點。

  • 第一個重點,判斷夫妻間是否存有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考量,新光公主和友人間有超過正常男女交往的界線,也對華南王子提出刑事告訴,兩人互相指責,分居五年,因此認定符合這點重大事由。
  • 第二個重點,就是確認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情況之後,會應判斷造成這種重大事由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負擔,再決定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可不可以請求離婚。本件法院認為,造成這樣重大事由的人,兩人都有責任,責任一半一半,所以華南王子是可以請求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