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5千多張仟元鈔 收藏近2年半張未用判無罪

    前年3月11日,屏東憲兵隊接獲檢舉,辦案人員前搜索,在房間床頭櫃,查扣5653張仟元偽鈔,依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盧姓、梁姓男子被控製造仟元鈔5千多張,經檢方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提起公訴,高雄高分院調查,製造與查獲時隔近2年,扣案張數也未短少,雖有偽造事實,卻無使用意圖,判決無罪。

    自由時報2022-08-15報導

    問題一、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一、二審法官調查,扣案偽鈔是以彩色噴墨印表機將影像檔案,列印於普通紙張,根本未進行細緻製作與摹仿,也無真鈔應有之版面凹凸效果、隱藏字、變色油墨、防偽線等安全裝置,一般人肉眼觀察或觸摸,即可以識破。又查,查獲與製造時間相隔近2年,清點扣案偽鈔,1張均未少,採信2人說詞,與製造偽鈔及意圖使用始構成犯罪要件不符,因此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相關法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規定: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95條規定: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收到假鈔該怎麼辦?要趕快用掉嗎?

    答:絕對不能隨便使用!應立即向警察報案或交給銀行處理,否則可能觸犯刑法。
    刑法第196 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行為人不管是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均需「明知」行為客體為偽造或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始足當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問題二、常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法條?毀損國幣

    答: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規定,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該條構成要件為「故意損毀幣券」和「致不堪行使」,並非在鈔票上塗鴉寫字就會觸犯本條,若只是在上面寫字,但還能夠使人辨別鈔票的真偽且可以用來做交易,基本上就不會有問題。如果遇到難以辨別的情況,可以前往銀行,由銀行人員協助來確認。(錢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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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459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