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以行車紀錄器拍得他人行車違規畫面,向交通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因擔心個人資料外洩恐遭報復,竟冒用鄭姓同事身分檢舉一一三件違規,這一一三件違規,分別在廿六天檢舉,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廿六個行使準私文書罪各判三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共應執行二年六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每日一千元折算,金額達九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且不予緩刑宣告,林姓檢舉達人假冒身分檢舉,代價高昂。
自由時報2022-08-2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林男冒用名義檢舉的行為,足以損害鄭男個資自主性及警察機關對交通檢舉事件管理的正確性,且其次數非少,嚴重破壞文書公共信用,另考量林男犯後坦承,以及所生損害等情狀,審結分依26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判3月徒刑,應執行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獎金?
答:並不是每一項交通違規檢舉都有獎金喔,也要看各地市政府警察局有無發給獎勵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目前僅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經檢舉人依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發給獎勵金外,其餘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提供獎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問題二、緩刑是什麼?其條件為何?
答: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緩刑期滿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臺灣高等法院-緩刑
緩刑與一般生活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差異,例如:緩刑期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但書規定,「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亦可以出國,小心不要被撤銷就好。
✍相關法條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75條:
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問題三、什麼是偽造準文書罪?
答: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是指,依刑法第10條第3項所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傳票。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文書指的就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借據、信用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357 號刑事判決)。
「準文書」是指,依據刑法第220條:
1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桃簡字第 62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