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必懂的法律區別與實務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罪名的分類影響著案件的追訴權限與程序,其中「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刑法上的重要概念。許多民眾對此不甚了解,甚至誤以為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才會進入法律程序。本文將深入探討這兩種分類的定義、法律依據、實務案例以及相關注意事項,幫助讀者更清楚地理解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

一、什麼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指的是必須要由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或法定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正式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啟動偵查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特點在於,被害人如果沒有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就無權主動介入偵辦,通常屬於侵害個人法益的輕罪,未達影響社會的程度。

(一)常見的告訴乃論罪

所謂的侵害個人法益輕罪,就是只損害到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嚴重程度還不到會危害整個社會甚至是國家,也就是跟公共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因此,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這類型的犯罪是由被害人自行來決定是否要提起告訴來維護權益,以下是幾個常見的告訴乃論罪:

🔺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妨害秘密罪: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315條)、竊視竊聽竊錄罪(刑法第315-1條
🔺毀損罪: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2條)、毀損器物罪(刑法第354條

(二) 告訴期間

⏱️提起告訴期間
雖然法律上給予被害人有提出告訴的權利,但也並非毫無限制,對於提出告訴是有期限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要在知悉犯罪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超過六個月沒有提出告訴,告訴權就會消滅,即使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做出不起訴處分。

⏱️撤回告訴期間
既然是可以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提起告訴,那法律上就賦予被害人也有對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權利,但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撤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可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另外,實務上會出現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達成和解的情況,和解後案件通常就會撤回,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的規定,一旦撤回後就不得再行告訴囉!

二、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亦稱「公訴罪」,指的是即使被害人沒有自行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依職權偵查並提起公訴的案件。

這種類型通常屬於重大犯罪,涉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或國家利益,基於維護社會正義,避免因個別當事人不願提告而導致犯罪行為未受制裁。既然檢察官可依職權介入,就表示即便被害人願意撤回不再追究,檢察官仍然可以提起公訴,有權繼續偵辦!

(一) 常見的非告訴乃論罪

這類的犯罪已經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如果司法機關沒有主動偵辦,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在司法機關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就可以依職權直接進行偵查,不用取得被害人同意或是等到被害人提出告訴,以下是幾個常見的非告訴乃論罪: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
🔺妨害自由罪: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強盜罪(刑法第328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公共危險罪:放火罪(刑法第173條)、酒駕(刑法第185-3條
🔺毒品相關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追訴權時效

由於非告訴乃論罪屬於較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所以在法律規定上的追訴期就會較長,這樣的規範是為了確保即使被害人未即時提告,司法機關仍然可以在一定期間內追訴犯罪。

根據刑法第80條規定,時效長度與刑度相關,以下是相關規定:
⚠️最高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效30年
⚠️最高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效20年
⚠️最高本刑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效10年
⚠️最高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效5年

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例外情況

在法律上有些犯罪是發生在親屬之間或是特定人之間的,這時候可能就不會適用一般的分類了,以下是幾種特別關係間的分類:

(一)親屬間的犯罪行為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罪,但如果是違反配偶意願而行強暴脅迫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就會例外變成告訴乃論罪(刑法第229-1條

🔸傷害罪
刑法第281條也有特別規定,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

🔸竊盜罪/侵占罪
犯竊盜罪(刑法第320條)或侵占罪(刑法第335條)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但如果是親屬間有竊盜罪章或侵占罪章的犯罪行為,就會是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刑法第338條)。

    (二)有關未成年人

    妨害性自主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罪,但如果是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第227條)就會例外變成告訴乃論罪(刑法第229-1條)。

    另外,如果是涉及兒童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也會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三)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屬於告訴乃論,但如果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其犯第277條傷害罪,就不一定會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但書)。

    四、結論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別會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方式,也決定了被害人是否能夠自行決定提告。理解這兩種罪名的分類,有助於當事人在面對刑事案件時做出適當選擇,也更清楚司法體系如何運作。

    希望看完這篇文章讓你對刑事案件的分類和追訴權限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出最有利的決策。如需進一步法律諮詢,請聯絡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合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