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6車連環撞 疑任意變換車道釀禍

國道2號西向11.3公里處、南桃園交流道匝道前,發生6車追撞事故,混凝土攪拌車的張姓男子,事發前行駛於外側車道,未注意前方車流回堵,急速變換車道,導致車身搖晃、失控翻覆前先壓毀林姓前電視台地方記者的白色轎車,也造成前方另4車擠壓碰撞,6名駕駛酒測值皆為0,事故原因仍待釐清。

自由時報2023-02-06報導

問題一、關於本件案例?

答: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大隊長說明,這起追撞車禍初步調查,由20餘歲張姓男子駕駛營業大貨車(預拌混泥土車)的A車,行駛於外側車道時,疑因未注意前方車流回堵,變換至中線車道後失控翻覆致碰撞外側車道的B、C、D、E、F車共6車肇事,事故造成C車(小貨車)駕駛輕傷、B車40餘歲林姓駕駛重傷送林口長庚醫院救治,駕駛均無飲酒情形。

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注意前方動態,不要任意變換車道,民眾在接近交流道口或是塞車時,視線要看遠並提早減速,發現回堵時先按下雙黃警示燈提醒後方車輛跟著減速,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以維行車安全。

✍變換車道或欲超車,交通部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如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適用。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問題二、什麼是追撞、推撞?如何理賠?

答:

追撞:指各車都在行進中,第二台車煞車不及撞到第一台車,第三台車也同樣撞到第二台車。

第一車受損部分由第二車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第二車頭受損由自己車體險賠償,車尾受損部分由第三車任意第三人責任賠償;第三車頭受損部分由自己車體險負責…等依此類推。

推撞:指車輛於停止狀態下,而被後車推撞,進而再撞到前方車輛。

不論是車頭或車尾,以及前車的損失,都是由最後一台推撞的車輛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