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3男「仙人跳」 19歲女判4年8月

19歲邱姓女子夥同陳姓男子等3名男子,以性交易為餌,約2名男子到商旅設局「仙人跳」,趁被害者盥洗之際,呼叫同夥進房強盜現金、手機等,還拿被害者提款卡提款或刷卡買金飾,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判處邱女及陳男等4人4年8月至8年10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9-1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合議庭認為,三人是成立加重強盜罪,因為丁○○遭己○○及乙○○毆打後鼻青臉腫、上半身傷痕累累,顯見己○○與乙○○徒手毆打丁○○時下手力道甚重、手段兇狠,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被告己○○、乙○○對丁○○所施上開強暴、脅迫行為,已抑壓丁○○之意思自由,使丁○○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且被告己○○、乙○○取得丁○○之財物,與其2人對丁○○所施強暴、脅迫行為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邱女當時年僅19歲,年紀甚輕,智慮未臻成熟,且無前科,本案是居於聽從陳男指揮的次要地位,若處以所犯加重強盜罪最低度法定刑,尚嫌過重,因此依刑法59條減刑;至於陳男等人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所為惡性重大,不足以引起同情。合議庭並認為,陳男與邱女本來坦承犯行,後來翻供僅承認犯恐嚇取財,另外2男始終否認有加重強盜犯行,但有與一名被害者和解,因此判處上述徒刑。

問題二、什麼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和恐嚇取財罪有什麼不同?

答: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指有恐嚇的行為,使被害人交付金錢或其他物品,且有據為己有或第三人之意圖。若被害人不是交付財物,而是給予行為人財產上的利益,可能會構成同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的差別?

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的區別,以對於被害人施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所加之威嚇程度為標準。

若其程度足以抑壓被害人的意思自由,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屬強盜罪,縱使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成立強盜罪;必須被害人交付財物與否,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於一般社會通念上還未到不能抗拒的程度,不過因此懷有恐懼之心,屬恐嚇取財罪。(參考:本件刑事判決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26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