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注意後方來車就突然開啟車門下車,如果因此導致別人受傷亡,可能會吃上刑事官司,以下分享一則屏東的案例
報載屏東縣一名黃姓女子搭乘計程車,要求司機停靠在東港鎮中山路旁,下車開啟車門時,騎機車的蘇姓女子撞上車門,坐在機車後座的蘇女母親受到重創,送醫2個月後不治,黃女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女會不會有過失行為致人於罪的責任呢?
- 依照刑法 276 條第 1 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法官審理後,依照下列事證,認定黃女成立過失行為致人於死罪
- 被告黃女承坦欲開啟車門時,理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左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左後側車門等上開事實
- 鑑定結果認為「一、車號○○計程車,開啟車門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並未讓其先行為肇事原因。 二、蘇○○駕駛輕型機車,直行,閃避不及,與黃○○駕駛計程車,靠右側停於路旁,均無肇事因素。」。
- 相關事證
- 法官並審酌下列條件,量處被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被告疏未注意左後方來車而貿然開門,過失肇事致使被害人○○○死亡,其所造成之損害甚鉅,
- 且被告為本件事故之肇事原因
- 惟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 並於本院坦承犯行
- 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 在餐廳打工
- 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