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負責拖吊交通違規車輛的方姓司機,後車輔助輪經過坑洞彈跳鬆脫,彈滾至路上撞及魏姓女騎士的機車,魏女人車倒地,造成腦震盪且多處擦挫傷,她控告拖吊車業者及方姓司機,共求償185萬餘元,高雄地院審結認定司機有過失,需賠償醫藥、看護費、慰撫金等48萬餘元,魏女不服上訴,法官再判追償15萬元,共賠63萬元。
自由時報2022-08-2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判決書指出,拖吊車司機方男於2019年5月間,執行拖吊違規汽車任務,被控沒有將後車輔助輪架好,輔助輪因故鬆脫滾向機車道,恰巧魏女騎車經過閃避不及,被輔助輪打中摔倒,緊急送醫急救,仍造成頭部外傷及腦震盪,身體多處擦挫傷,她向法院提告求償185萬元。
高雄地院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為精神慰撫金部分,審酌車禍已對魏女造成相當程度傷害,必須經常求助醫院,半年甚至無法工作,認為2人應再賠償魏女精神損害15萬元,共需賠63萬元。
✍相關法條
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汽車拖吊應使用輔助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2 款規定: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問題二、拖吊車公司也要負責任嗎?
答: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本件拖吊車司機疏未注意將輔助輪裝置牢固,並避免輔助輪因路面坑洞而脫落,導致因輔助輪脫落撞擊B車而發生車禍,該公司也未就選任司機方男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等,與司機方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車輛外觀的認定
客觀說(行為外觀說),駕駛行駛之車輛,與其執行職務時之行為有同一外型,或是外觀上確實印有公司之名字,依一般情形觀之,應認客觀上屬「執行職務」之行為,自應依首揭規定連帶負責。
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42 年台上字第 1224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97 號
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