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女子張女與同住的葉姓小姑因為生活習慣不同而屢生爭執,2018年間,2人再度爭吵,張女一怒之下持啞鈴猛砸小姑頭部,再把她的口鼻壓入水中致溺斃,觸犯家暴殺人罪,2019年間被最高法院維持無期徒刑確定。張女質疑判決適用的法條侵害其平等、自由等權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3日裁定不受理。
自由時報2022-10-14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所為,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姑嫂關係,被告自述與被害人無深仇大恨,僅係不滿被害人數次撥打電話予娘家家人及日常相處之細小摩擦,難認渠之犯罪動機有何正當性或有何值得憫恕之處。
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與被害人間之相處糾紛,竟萌生殺意,可其犯罪手法甚為殘忍,造成被害人生命消逝而蒙受永無法回復之損害,可徵犯罪情節重大。2019年間被最高法院維持無期徒刑確定。
✍什麼是家暴殺人罪?
答: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本件案件被告與被害人現同居並為四等親以內的旁系姻親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4款),又依前揭犯行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但因為本法對於殺人行為並無罰則規定,故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問題二、張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怎麼說?
答:張女主張,最高法院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刑法第57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疑義,侵害其平等、自由等權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指出,張女聲請意旨的內容,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規定,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受理要件不符,因此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並有特別提到,歷審法院於量刑時,均已對張女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的情狀,依刑法第57條第4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規定,予以衡酌。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
六、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本件案例不受理之情形
✍誰可以聲請釋憲?一般民眾可以聲請嗎?
一般民眾可以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若發生疑義,或法律與命令有牴觸憲法;人民、法人或政黨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提起訴訟,對確認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有疑義,或是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