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金六結營區一名翁姓新兵於110年入伍服役,不料新訓期間卻在營區集合場與林姓下士班長發生口角爭執,張姓連長為將兩人拉開,以左手碰觸到翁姓新兵鎖骨,翁男當場暴怒,徒手揪住連長衣領、怒吼「你碰我是怎樣?」因此遭到憲兵隊帶走。宜蘭地院法官事後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對長官施強暴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6月。
ETtoday新聞雲2022-06-26報導
問題一、常在網路上看到鄉民留言:「台灣沒軍法」,怎麼這名新兵被法院依軍法判刑呢?
答:不少一般民眾甚至公眾人物會有「台灣沒軍法」此迷思的原因是102年洪仲丘事件後,立法院對《軍事審判法》第1條進行修正,使「非戰爭時期」的現役軍人犯罪,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然而這並不代表軍事審判法被廢除,若遇到戰爭,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仍會被以軍事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另外特別強調,《陸海空軍刑法》一直以來都沒有被停止適用或廢除,現役軍人觸犯軍刑法仍然會以該法相繩,請現役的朋友們切勿抱持僥倖心態而觸法。
問題二、律師剛剛介紹軍事審判法時一直提到「現役軍人」,請問軍法有定義「現役軍人」嗎?
答:軍事審判法第2條與陸海空軍刑法第6條有明文定義現役軍人是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替代役在服役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而現在大部分年輕民眾服的軍事訓練役(4個月兵役)在訓練期間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另外後備軍人與補充兵因各種召集,一經報到入營就具備現役軍人身分,請參加教召的朋友特別留意在營期間的行為。
✍參考法條
軍事審判法第1條: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兵役法第16條之1: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兵役法第25條第2項: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兵役法第38條第1項: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