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女子與丈夫結褵30多年,卻於去年發現丈夫與阮姓女子婚外情,阮女簽署「協議書」給人妻楊女,承諾不再主動與楊夫聯繫,否則願支付楊女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不料,楊女卻於今年於丈夫手機發現,阮女傳自拍照片給楊夫,提告索賠50萬元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再加上100萬元違約金,合計共150萬元。
自由時報2022-11-1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協議書」是楊女避免阮女後續產生侵害配偶權的疑慮,基於自由意志決定簽立,並非限制阮女的自由,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乙方(即被告)承諾於本協議書簽署後,非經甲方(即原告)同意,不得再主動與甲方之配偶以任何方式聯繫(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簡訊、社交媒體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LINE及相似之社交軟體,或透過第三人傳達聯繫),如甲方之配偶主動與乙方聯繫,乙方亦不得予以回應。倘乙方違反本條之約定,即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之內容,故若被告違反上開約定,即應賠償原告懲罰性違約金。
考量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約明屬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且目的乃促使被告不再聯絡甲○○,堪認該約定係作為強制債務履行、確保債權效力之懲罰性違約金。審酌原告因被告違反約定,持續和甲○○聯繫之時間長短、通訊內容,致原告受有配偶權侵害之損害、被告違約情形等一切情狀,應認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過高,爰酌減至6萬元為適當。
至於阮女是否侵害楊女的配偶權?法官強調,阮女與人夫互以「寶貝」相稱,或傳送愛心的貼圖,已經侵害楊女的配偶權,但並無露骨、腥羶、強烈示愛等明顯逾越異性交往尺度的內容,審酌被告與甲○○傳訊之頻率雖幾近每天,然訊息內容簡短,詞語雖造成原告不快,卻難認已達嚴重、強烈之程度。,尚難以認定「情節重大」,因此,僅判決阮女應賠償6萬元,可上訴。
問題二、簽協議書有效?比較有保障?
答:原則上只要契約內容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是公序良俗,就有效力,也不需要一定要律師見證才會有效。不過公序良俗是很抽象的概念,通常要看那個時候的社會環境、時間、空間背景下的道德底線在哪裡。
如果夫妻一方為杜絕他方外遇而簽立協議書或切結書,除了不能違反上面提到的公序良俗、禁止規定以外,
有些事項也不能約定,例如:預立離婚的條件(如果外遇就無條件離婚),也不能以這個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日後如果外遇,無條件放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不是夫妻財產,要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所以這些在實務上都認為是無效的。
那麼這份杜絕外遇的協議書或切結書到底要怎麼寫?
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像是,如果與本人以外之人,有超越社會通念所認知的朋友交往分際關係,包括曖昧對話、親暱的稱謂、牽手、接吻、擁抱、性行為等,同意每次給付新台幣○○元之違約金。
或者也可以約定過戶不動產,像是,日後本人再和任何女子有不正當的交往關係,本人承諾願將○○房地產之產權,無條件過戶給○○○,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