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消防公司承攬中市一處豪宅大樓的照明設備更新,前年10月5日施工時,王姓工人沒戴絕緣手套,鋁梯破損而無法絕緣,現場也沒斷電,王男觸電趴在鋁梯上,送醫不治,該公司負責人卻甩鍋說,他是把工程「外包」給王男,王男不是他的員工,台中地院卻認為,王男領該公司薪水,受該公司指示,是受雇於該公司,負責人雖全盤否認,但已賠償王男家屬賠償300萬元,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其公司則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2-25報導
問題一、法官怎麼說?
答:台中地院審理時,負責人辯稱他把工程「外包」給王男,王男不是他的員工,不過,該公司的地區吳姓經理說,他將換燈組的工作「外包」給王男,每組報酬100至150元,燈具由他準備,鋁梯則是社區大樓提供,另一陳姓男子作證說,王男受派遣更換燈具,雇主(指公司吳姓經理)到現場看進度,還指導王男拆裝電線等。
法官認定,王男的專業技術,顯然不高於該消防公司,王男是依公司指示提供勞務,受領公司給付的報酬,從屬於公司的指揮監督,亦即受雇於公司。至於負責人宣稱王男並非他的員工,要自行注意安全等,法官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健康,不限於典型的雇傭契約,只要契約有從屬關係,即適用該法律,負責人辯詞不足採信。
不過,負責人雖否認自己應負責,但該公司已賠償王男家屬300萬元,雙方和解,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公司則依同法條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問題二、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的行業有哪些?
答:各行業都適用。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
✍什麼是職業災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對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的定義,是指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由雇主提示,使勞工提供勞務的場所。
✍勞工職災權益?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或執行與工作相牽連的行為,而發生死亡、殘廢、受傷、疾病,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又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第59條~第63條之1),說明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除了給予公傷病假、雇主補償原領工資外,勞動部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提供有加勞保及未加勞保的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各項生活津貼及補助,例如: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及家屬補助等。
另因未加勞保之勞工無法享有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故可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標準,申請失能補助、死亡補助。不過應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支付的失能補償金額及死亡補償金額。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