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陳姓維修員獨自到三民區某大樓保養機械停車位,沒想到機械車位突然下降,把在底下維修的陳男活活壓死,公司陳姓負責人和陳男的師傅都否認有派尚未出師的陳男去維修,但前職員卻出庭打臉前老闆,兩人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各判刑8月。
自由時報2022-06-01報導
問題一、法官怎麼說?
答:機電公司的前員工出庭證稱,自己任職時,在尚未考取相關證照前,就曾被公司獨自派去維修大樓的機電設備,還說自己保養完後會在檢查表簽名,再拿回公司給師傅補簽;此外,法官也查出, 陳男出事時,曾的手機基地台位置是在機電公司,但曾卻說自己是在其他大樓忙著排解機電故障,因此不採信曾男說詞。
法官認為,陳姓負責人長期疏於管理、監督保養機械停車設備勞工的資格、人數,導致陳男工作時出意外死亡,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1年,二審改判徒刑8月、緩刑5年,須賠償被害人家屬200萬元,
公司也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遭判罰10萬元,全案定讞;曾姓男子則因指派不具專業技術資格的陳男獨自去維修,害他被車台板夾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8年,可上訴。
問題二、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的行業有哪些?
答:各行業都適用。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
✍什麼是職業災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對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的定義,是指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由雇主提示,使勞工提供勞務的場所。
✍勞工職災權益?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或執行與工作相牽連的行為,而發生死亡、殘廢、受傷、疾病,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又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第59條~第63條之1),說明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除了給予公傷病假、雇主補償原領工資外,勞動部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提供有加勞保及未加勞保的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各項生活津貼及補助,例如: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及家屬補助等。
另因未加勞保之勞工無法享有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故可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標準,申請失能補助、死亡補助。不過應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支付的失能補償金額及死亡補償金額。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號(陳姓負責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57號(師傅曾姓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