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泡沫紅茶店在臉書刊登徵才廣告,遭檢舉漂亮女「森」限女性,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市府勞工局挨罰10萬元,業者解釋,請工讀生代為打字在網路上代徵,工讀生注音打錯字「森」應為「紳」,其中「紳」為代表較為「漂亮男生」之意思,絕無性別歧視之意,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為法官所接受而駁回。
聯合報2021-11-24報導
問題一、徵才只限女生,是違法的嗎?法律上怎麼規定?
答:法律依據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及第38條之1條規定:
- 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第38條之1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0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大家需要注意在招募員工、發布徵才廣告時,不得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並無「應先通知改善始得裁處」之規定,所以只要遭檢舉,就有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處30萬以上的罰鍰。
而本案只處罰10萬元,則是因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考量原告屬微型商號不諳法令,且於知悉後立即改善,態度良好等事由,依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
該廣告中漂亮女性之文義,已對男性求職者之就業機會造成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影響,原告雖主張徵才廣告所註明條件漂亮女森,為工讀生打字誤植,原意應為漂亮女紳(漂亮男生)之意,然以形聲字義而言,原告對外徵才註明漂亮女森明顯採「偕音」「偕義」,無論由社會主觀或客觀第三人意見,皆認徵才廣告對面容姣好之特定性別有偏好意圖,已構成歧視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官認定原告之主張無理由而駁回,但也在判決最後加上「十萬元對經濟狀況不佳之小市民不可不謂仍是非常沈重的負擔,且因其經濟弱勢,在法規認識上的不足,反而容易觸犯本法,本院期望立法院能了解現階段會觸犯本件者,幾乎是微型商號之經濟弱勢小市民,而非商業大財團,能否修法對微型商號不慎觸法者處以更輕之罰則,是弱勢小市民之幸。」
可以發現法官在本案中也為經濟弱勢、法規認識上更加不足的小市民們向立法院發聲,希望未來能修法處以更輕的罰則。
問題三、業者可否主張是工讀生自己的問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因此工讀生所為之徵才行為如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即視同業者違反該規定,業者不可再將責任推給工讀生。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