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夫妻用狗鍊控制未成年女街友賣淫 性剝削罪重判

桃園市曹姓男子與妻子陳女先後找上1名未成年、1名成年女街友,假意提供住宿,卻媒介賣淫賺錢,少女不從還慘遭痛毆、拘禁,更被兩夫妻用膠帶纏口鼻,以狗鍊拴住脖子、手腳關在家,恐嚇「逃跑就砍斷你手腳」,桃園地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法等罪判處這對惡夫婦6年、4年6月徒刑,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3-08報導

問題一、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理時,曹男、陳女坦承上情,2女指證歷歷並提出驗傷證明,警方也扣案兩夫妻用來限制女子行動的狗鍊等物。法官審酌,曹、陳媒介少女性交易,損害少年身心、扭曲其性觀念,另強迫、恫嚇女子並限制其自由,更搶走財物,依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及傷害、強制、恐嚇等罪,判處曹男6年、陳女4年6月徒刑。

問題二、對於未成年人露宿當街友,可以怎麼協助?

答:相關的規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10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應予以適當之安置。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第3條):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之處所。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90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0%2c%e5%8e%9f%e8%a8%b4%2c90%2c20220303%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