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慕窮騷不停夜探女方家拍錄 告誡不成送法院核發保護令

高雄方姓男子因多次尾隨、盯哨愛慕的女子,嚇得女子向警方報案,方男被以違反跟騷法,警方開出告誡書令他不得再騷擾,他收到告誡書後不知收斂,深夜又到女子家外徘徊、手機拍照,女子不知所措,只好聲請保護令,法官審理後核發保護令,禁令方男1年內接近對方。

自由時報2022-11-2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方男收到警方告誡書2天後,又到女方住處拿手機朝門內拍攝,被家人發現報警,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方男多次跟騷行為,核發保護令,令方男1年內不得盯哨、跟蹤或接近女方家裡,需遠離小妤住家至少100公尺,也不能要求女方約會,或展開追求、查閱戶口資料、寄送圖片、文字等騷擾行為。

問題二、跟騷法是什麼?

答:「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緣由是多有跟蹤騷擾、尾隨被害人、打電話騷擾,甚至有跟蹤並殺害被害人的事件,例如:某世新大學男學生追求學妹不成砍學妹案。男大學生追求學妹多年,經常跟蹤騷對方,後經學妹拒絕追求,在教室外持水果刀刺傷學妹頭、頸部,最後一審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有期徒刑5年6月,二審法院判6年定讞。

這種跟蹤騷擾被害人的行為,在未立法前沒有有效的法律可即時干預,除了加害人的行為有符合刑法恐嚇罪、強制罪、傷害罪等外,頂多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來處行政罰,但處罰也不高,只罰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且有可能處罰完或是警察離開後,又故態復萌。

110年12月1日公布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的行為有8種包含: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對特定人有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例如:撥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打電話、傳送訊息等等。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其他追求行為,是對於特定人基於戀愛、憧憬或其他有性意圖等感情,而有的表達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例如:創前女友的臉書帳號po文。

✍跟騷法可以做到什麼?

答:警察接獲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會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即時制約,對犯罪嫌疑人書面告誡,必要時對被害人採取保護安全措施。

書面告誡後2年內,如果行為人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警察(依職權)、檢察官(依職權)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接近、打電話、傳訊息、寄送、留置物品等跟蹤騷擾行為。

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時效為2年,可以聲請延長,但每次延長的時間不超過2年。

✍違反跟騷法有刑責嗎?

答:有的。

實行跟騷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如果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來實行跟騷行為的話,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警機關可以主動調查偵辦,犯這條罪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跟護字第3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