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帳戶被用作詐騙 舉證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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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王姓男子失業很久,在100年11月初,看到○○報紙的徵才廣告,有要徵私人司機,就撥打報紙上的電話和對方聯繫,有一名自稱「陳經理」談到工作的內容,是要做接送酒店小姐的工作,電話中「陳經理」說要交存摺和提款卡給公司,公司是做會員制,客人會將費用匯到帳戶內,這樣才可以知道業績好不好。

於是,王男就將自己的銀行的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交給「陳經理」。應徵工作的這幾天,「陳經理」有持續打電話給A男,請王男再耐心等候3天,他們董事長回來以後再跟A男絡上班時間,後來警察通知A男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王男。王男會被判有罪,留下前科嗎?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王男提出的○○報紙,刊載應徵司機的廣告,而且由通聯紀錄顯示,王男的確於100年11月初,撥打多通電話及傳送簡訊至上開廣告中的手機門號,上開廣告中的手機門號也立即發話至王男手機。如果王男係基於幫助之意而交付帳戶資料,應該沒有再連絡之必要,相反的,如果是求職,應該會有再聯繫之情形,也可以由上開通聯情形佐證王男之說詞。

況且,也沒有可以認定王男於提供帳戶之際,確實曾經獲取任何利益的證據,這與一般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以供他人使用藉以牟利之情形有別,所以,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男明知或可能知道,交付上開帳戶係提供詐欺集團使用,自然應該作有利王男的認定,因此,判決王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