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轉租竟變砲房!房東會有什麼責任?

台北一名男子把把房子出租給朋友的朋友居住,有一天,房客表示浴廁的燈泡壞了,希望他去修理,到了以後發現房客利用出租的房子成立個人護膚工作室營利,他擔心會有法律責任,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特別提醒房東應注意事項,以免觸法。

自由時報2019-09-07報導

對於房客不當使用租賃物,房東可行使的權利?

答: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因此,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房客後,原則上房東負有對租賃物的修繕及完納稅捐義務,而房客亦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如果房客原本是向房東表示以居住為使用目的而承租,事後卻是以該房子作為營業場所,經房東阻止而仍繼續為之的話,房東可以依據本條第2項規定終止契約。

出租前房東應注意其他事項?

答:如果房東已經知情,仍然將房子出租予房客使用時,房東的行為就可能涉及到「容留」或「留用」的問題。(依據承租人身分、行為而各有不同)

如果房客是外國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於此情形下,房東如果沒有確定房客是否獲得許可,就讓房客以該房子作為工作場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前段規定,可以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如經科處罰鍰後5年內再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後段規定,屬於刑事犯罪行為,最重會判處3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房客是大陸地區人士,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已規定,不得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所以房東如有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該房子內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會有刑事責任,最重會判處2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房客是本國人,但卻在承租的房子裡掛羊頭賣狗肉,以護膚為名,行俗稱「全套」或「半套」性交易之實,房東如果知情,就可能會涉有刑法第231條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嫌,最重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