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竹科外圍有50間套房出租、年薪3百萬的蕭姓碩士科技人,不滿房客要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擔心遭課稅,加上房客遲交租金,竟持房客物品砸人,導致房客受傷,新竹地院依傷害罪判刑4月。
自由時報2019-12-10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蕭男為一成年人,智識已然成熟,閱歷應屬豐富,當知悉應依理性平和方式解決衝突,僅因為圖節省出租房屋稅金,而與房客產生嚴重糾紛,復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或溝通,竟恣意持房客物品朝其扔擲以宣洩自身情緒,造成房客身體受傷及財產上損失,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薄弱,及漠視他人身體、財產法益心態,所為甚不足取。
法官考量被告行為後猶未能體認自己行為違法,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之犯後態度,加上蕭男自稱碩士曾從事科技業,目前在中國、台灣兩地工作,年薪約3百萬元,有50間房屋出租,經濟狀況頗佳,因此依傷害罪判刑4月,易科罰金需24萬元。
遲繳房租,房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答:1.可從押金扣抵租金
租賃期間內,如果房客有欠繳房租,並無權向房東主張要求從押金抵扣租金,但如果是房東同意以押金抵租金,並無不可。
2.可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另外,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因此,房租積欠總額達2個月的租額,房東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租金,如果房客逾期沒有付租金,房東就可以終止契約。不過,如果一開始有約定押金的話,積欠的金額扣除押金後,金額達2個月以上,才可以行使上面催告和終止契約的權利。
3.可行使留置權
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依照本條規定,房東可以主張留置房客置於房內的物品,如果房客逾期不繳房租,房東可以就留置物品抵償欠繳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