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酒友棄屍辯正當防衛?什麼是正當防衛?

屢犯竊盜案的廿六歲松男,去年與莊姓友人在小吃店喝酒,卻因陪酒女子起爭執,松男爆怒打死莊男,把遺體載到山區拋入山崖,之後偷車潛逃南部,松男落網後,指引警方找到莊男遺體,法院審理時卻辯稱是「正當防衛」,法官認為,松男先動手打人,莊男倒地後又持續攻擊,顯然不是正當防衛,台中高分院以傷害致死等罪,判松男八年徒刑。

自由時報2022-10-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松男警訊供稱,「我們倆一起扭打在地上,之後我們倆又站了起來,我又把他摔到地板上,我有繼續打他頭部」,上述說法與鑑定報告吻合,松男顯非正當防衛,竊盜等部分犯行,判刑一年六月,可易科罰金,傷害致死與遺棄屍體罪,判刑八年。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高中畢業、從事園藝的松男坦承犯行,一審量刑妥當,維持原判,其中竊盜罪判刑確定,傷害致死等罪可上訴。

✍什麼是遺棄屍體罪?

刑法第247條:

1.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遺棄係指不依當地的風俗習慣埋葬或火化屍體,而積極地將屍體移置他地,加以遺棄,或消極地離去,使屍體棄置於原地,故如行為人將被害人砍落其頭顱後,即將該頭顱與屍體分別掩埋,因行為人並無遺棄屍體的事實,自不應更論以遺棄屍體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84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5720號判決要旨參照)。

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以有遺棄屍體之行為為要件,若殺人後,將屍體抬往掩埋,僅係在避免被發現,縱未具有棺木,既無遺棄行為,究與該罪構成要件行為不符,無成立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93 號刑事判決

問題二、什麼是正當防衛?

答: 刑法總則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要有不法的侵害存在,侵害必須是非法的。若對於合法的侵害,像是警員持拘票要拘提人,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職務,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第二,須要防衛的是現在的不法侵害,也就是指眼前發生急迫的危害,並非指過去或是未來的危害。

第三,須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權利指的是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貞操等法益,也不問權利屬於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凡是法律所保護下的正當權利,都在防護範圍以內。對於他人的權利,出於義憤也可以替人實施防護。

第四,防衛行為必須不過當,防衛是指反擊的行為,而此防護行為不能超越必要的程度。

臺灣高等檢察署

本件法官認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要旨參照)」,故本件顯非為正當防衛。

參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訴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607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