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耿誠律師
2016/12/12 撰寫
2020/03/11 更新
「我爸爸前幾天過世,留下一堆負債,聽朋友說要去法院辦繼承,是辦什麼繼承?」民眾說。
「如果確定爸爸只有負債,可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阿誠律師說。
「那多久以前要辦理?」民眾說。
「從知道爸爸過世開始算,3個月內要向法院辦理」阿誠律師說。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拋棄繼承」的制度,那些人要辦理,什麼時候要辦理,以如何辦理等等,民眾對於拋棄繼承經常會有的九大疑問。我們也提供了司法院「拋棄繼承」的書狀範例,給各朋友下載使用。
Q1: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
A: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3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按照新法(2009年6月10日修正)是採限制責任制度。
Q2: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A: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內外孫),曾孫(內外曾孫)等等。
2.父母。如果被收養,就是養父母,繼父母要看有無辦收養。
3.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不會包括到叔侄、姑侄關係,例如叔叔死亡,侄子沒有繼承權。
4.祖父母(內、外祖父母)。
Q3: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A:.辦理拋棄繼承,要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應該繼承的人。不過不能通知的話,可以在書面上向法院說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的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Q4:所有繼承者都聲請拋棄,不用寄存證信函?
A:所有的繼承人一同聲請拋棄繼承,就不用寄存證信函。不過其中有繼承人沒有一同辦理,繼承人還是必須以存證信函通知,沒有一同辦理的人。
Q5: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
A: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下列文件:
拋棄繼承聲請書:要寫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的記載,則提出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繼承系統表。
拋棄通知書收據,例如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或者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時,存證信函的回執。
司法院–拋棄繼承聲請書範本 :
Q6: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
A:辦理拋棄繼承不會很難,程序上比較偏向行政作業,重點在於3個月內,先將聲請狀送進法院,如果法院認為資料不齊,其他準備資料可以再補送。例如 Q5 所提到的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都有例稿、範例,民眾可以自行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或者委請律師協助辦理。
Q7: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之後需要開庭?
A:拋棄繼承性質上為不是訴訟事件,是由法院書面審查,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例如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的真意等等,原則上不會開庭,必要時才會開庭調查,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Q8.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
A:拋棄繼承經法院發函准予備查,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Q9.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
A: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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