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業務員開車違規,又涉嫌追撞警車,被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7月,高雄高分院認為他假釋後有正當工作,逐漸融入社會,一旦入獄還須服殘刑3年6月,改判徒刑6月,給他1次自新機會,但把易科罰金由1000元提高為「2000元」,相當罕見。
自由時報2022-04-0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林嫌徒刑7月,他上訴指出,前因毒品案假釋出獄後,積極更生,回歸社會,若鋃鐺入獄,工作不保,其母親亦頓失依怙,家庭經濟必陷入困難,假釋也被撤銷,還須執行殘刑3年半,違法比例原則,請求改判得易科刑度或緩刑。
高雄高分院審酌林嫌犯後態度良好,每月有5萬元收入,已逐漸適應社會生活,於是從輕量處6月,一方面繼續工作,融入社會,一方面可藉由反省、警惕自己行為,避免再犯,達到矯正之效果。
問題二、假釋會被撤銷的情況?
答: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撤銷的要件要有「於假釋中因故意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如果假釋期滿逾3年者,就不在此限。所以,如果不是「故意」更犯罪,就沒有撤銷假釋的問題。
如果是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又一旦假釋經撤銷後,出獄的日數不會算入刑期內。
如果是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則應撤銷其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