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退黃牛 — 新法上路!黃牛條款抵制!最高有10萬元可領

近幾年,台灣的藝文活動迅速發展,除了最近最熱門的周杰倫,前些日子還包括火星人Bruno Mars,甚至是韓國各個偶像團體的拼盤演唱會,讓歌迷們都大飽耳福。

與此同時,也有人看準了賺錢的機會,當起了俗稱的「黃牛」,大量收購演唱會的票,再用高價賣出,賺取暴利,其實這些行為都可能已經觸法了!

甚麼是黃牛票?

黃牛指的是購買演場會、運動賽事或交通票券,再用高價出售票券,從中賺取暴利。

但一定有人會有疑問,黃牛搶到我想要的熱門門票,我也願意用高價收購,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不是只要買賣雙方都接受條件,這筆買賣就成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國家的介入?

其實法律在制定時,需要衡量社會整體的價值和秩序,即便是一個市場的正常運作現象,但已經嚴重侵害特定人的權益,販售黃牛票,影響的是票券市場公平交易的秩序,法律就有介入的必要。

文創法制定「黃牛條款」抵制!

修法前

112年5月31日修法前,是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所謂「運輸票」是指台鐵、高鐵等大眾交通運輸,「遊樂票券」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的各種票券。 只要以上提到的票卷,不是自己要使用的,並且轉售給他人而圖利的情況,就可能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其實這樣的罰則過於輕微,黃牛一次的高價變賣就可能超過罰鍰的金額,而且也很難去定義這些票券是否是要自用,這樣的法律規定並沒有產生遏阻的效果,反而使黃牛票日漸氾濫猖獗,且方式和手法更加多元,因此為了徹底遏止黃牛惡象,112年5月31日通過修法,6/2正式施行。

修法後

  • 販賣黃牛票

修法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創法)第10-1條第2項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有別以往販售賣黃牛票,所處罰的罰緩金額更加倍,希望藉此讓黃牛打消高價販售的念頭。

  • 利用搶票程式購票

又進一步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創法)第10-1條第3項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若是以搶票程式取得黃牛票者,甚至會有刑罰上的問題!

  • 冒用他人身分購票

再加上有冒用他人身分(包括虛擬身分)訂購票券之情形,也可能會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鐵路法相關規定

另外,為了保障人民平等使用國家提供之大眾運輸資源之權利,針對冒用他人身分取得臺鐵票或高鐵票等鐵路交通票券行為,在鐵路法第65條第2項更有特別加重規定:用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取票憑證,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的法律的修正和制定就是為了遏止黃牛票的氾濫,也更加保障民眾參與藝文活動的權利。

檢舉黃牛還有獎金可以領⁉️

為了因應新法上路,內政部和文化部推動檢舉獎金的制度,最高可以領到10萬元,希望以此方式更有效杜絕販售黃牛票的行為。

有興趣的或是身陷黃牛困擾的,可以點擊連結唷!(檢舉黃牛專區https://noscalper.moc.gov.tw/

既然要檢舉黃牛,凡事還是需要有證據的唷!

  • 檢舉販售黃牛票券

如果是要檢舉「加價轉售票卷」,也就是販賣黃牛票的,要提供以下資訊:

1️⃣ 獲得藝文表演票券資訊的來源,像是二手票券平台、社群網站等

2️⃣藝文表演票券資訊,票卷的名稱、時間、地點、座位區、座位號等

3️⃣交易資訊及聯繫資訊,和黃牛的通訊截圖等

  • 檢舉利用搶票程式購票

如果是要檢舉「不正方式購票」,也就是以外掛程式或搶票機器人方式取得票卷,要提供以下資訊:

1️⃣藝文表演票券資訊,票卷的名稱、時間、地點、座位區、座位號等

2️⃣黃牛掃票的歷程紀錄(LOG)

結論

雖然已有法律規定保障人民在藝文活動的權益,但黃牛的問題其實防不勝防,手段更是多元化,所以有些主辦單位也推出了「實名制」的方式,希望讓真正的歌迷朋友,可以一睹偶像的風采。

最後呼籲大家,不要為了貪圖得利,而去成為黃牛,不但破壞藝文活動的市場,也可能讓自己身陷囹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