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持律師 李耿誠
獲聘擔任 台南市「首件」勞資仲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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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3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3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3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行政職務3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5年以上
(1)僱用勞工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
(2)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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