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對夫妻嚴厲管教四歲幼子,從二○二○年起,不時毆打腳踹、熱水澆燙、甚至持刀割刺身體、用麻油雞熱湯澆灌嘴部,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發覺幼子傷痕累累,通報檢警偵辦。台中地院依「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父母各判刑六月,考量媽媽有悔意及接受親職教育,宣告緩刑四年,爸爸若依此定讞則須入獄服刑,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3-02-10報導
問題一、本件檢方、法官怎麼說?
答:經檢方調查,爸爸徒手或手持衣架毆打幼子、腳踹腰部與臀部、熱水澆燙手臂肩膀、持手機丟擲到幼子的胸口等;母親則是拿書本或衣架毆打、還曾持水果刀刺傷幼子左肩、用麻油雞熱湯澆灌嘴部等。
台中地院認為,二人行為已達凌虐、足以妨害幼子身心健全發育的程度,受害兒童所受的身心傷害不輕,絕非一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施以懲戒或合理管教可比;法官認定父母觸犯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父母各判刑六月。並認為,爸爸有前科,加上本案最重本刑超過五年,不能易科罰金,如判決確定,父親得入獄;媽媽無前科、有悔意,已接受親職教育,宣告緩刑四年,條件是參加法治教育五場,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
問題二、什麼是「妨害幼童發育罪」?
答:刑法第286條規定: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之「凌虐」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是積極的行為,毆打、不給其吃飯、吃不飽,或是消極的行為,像是生病了不給其就醫等均包含在內。若行為人施以凌虐足以產生妨害幼童身體之自然發育之結果(如發育停滯)或具體危險,即成立本罪。實務上亦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造成傷害的情形仍有差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
本案,幼童僅約4歲左右,身體組織、骨骼均屬脆弱,發育尚未完全,竟被其父母反覆多次毆打或持器物丟擲,甚至以利器劃傷兒童、以熱水澆灌等行為以此施暴,本案所採取的施暴手段顯非輕微或偶然之傷害行為,該孩童所受到身心傷害程度也絕非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