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顧保護令 持棍棒毆傷女兒

桃園市龜山區37歲黃姓男子,過去有對女兒家暴紀錄,法院於2019年核發保護令且為期1年10月,黃男仍於去年6月間在住處持棍子毆打7歲女兒,造成她左大腿大面積瘀傷,黃男推稱女兒是在學校受傷,但女童明確指出「是被爸爸打的」且瘀青面積大,與學校小碰撞、小傷有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採信黃男說詞,偵結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

自由時報2021-12-16報導

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方傳訊女童師長、社工證稱,女童在學校常蹦蹦跳跳,但過去受傷面積都不大,女童說不清如何受傷,也沒說過是爸爸造成,但此次瘀青範圍很大,女童明確指出「是被爸爸打的」,加上過去女童說謊的是偷竊行為,沒有謊報家暴紀錄,檢方不採信黃男說詞。

違反保護令會有怎樣的處罰?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情形嚴重、急迫或有反覆實行的可能,甚至可以拘提或羈押被告。

法條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同法第30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