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已婚的黃姓男子前年在屏東和楊姓女子車禍,2 人因車禍認識,2 個月後,黃男、楊女一起上旅館,楊女為黃男打完手槍後,黃妻和徵信社人員早守候門外,妻告夫求償 60 萬元,被告發現楊女竟是徵信社負責人,懷疑遭人設局,高雄地院判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自由時報 2021-06-07 報導
這則新聞案例的重點在於,黃姓的行為有沒有侵害配偶權,到達情節重大的程度?精神慰撫金多少為適當?
先前我們也寫過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文章
夫妻互告,難求圓滿
這案例發生在108年9月間,黃男的太太也對黃男提出通姦告訴,109年5月29日因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地檢署檢察官就以刑罰廢止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黃男太太還有對黃男提出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民事訴訟,求償60萬元,以及離婚及監護權訴訟。侵害配偶權訴訴訟,是由民事庭審理,離婚及監護權訴訟由家事法庭審理。
最後法院判決判決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離婚及監護權部分,則是黃妻勝訴,不過判決離婚部分,還有其他的理由,不是只有以侵害配權這項理由。
與第三人有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屬侵害配偶權
民法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男女結婚後成為夫妻,法律上因此負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例如保有本姓或冠配偶姓、住所地協議、互負同居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互負扶養義務、互負誠實義務等等。這些都是基於夫妻身分而發生的身分法益。
夫妻一方違反婚姻的誠實義務,與婚姻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者,則一方配偶即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親密的影音、LINE對話、情書等都可以當證據
侵害配偶權除了性行為之外,還包括其他的親密行為,只要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做出逾越一般男女分際的行為,侵害配偶權便能成立。不同於以前的通姦罪,需有性器結合的證據,相當嚴格。
舉凡有曖昧、親密的行為的證據就可以提出,例如:親密的影片或合照(牽手、擁抱、愛撫)、情書、曖昧的LINE對話截圖等對話內容(我愛你、老公老婆、寶貝等暱稱等等)。
縱使是「設計離婚」,也是自願決定
法官根據警方當時偵詢內容,認定黃男、楊女同處一室,不管是否是妻子或徵信社設局,黃男可以拒絕和楊女前往旅館,或不與對方聯絡、接觸,楊女也未以脅迫或限制人身自由手段為黃男手淫,黃男行為已侵害配偶權,影響婚姻間的互信與忠誠基礎。黃男、楊女在房間行為,完全出於自願,故判決黃男敗訴,需賠妻 6 萬元,仍可上訴。
精神慰撫金由法官審酌各項因素裁量判斷
法律雖然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但多少的金額才是相當呢?
法院對於慰撫金的量定,判決裡通常會說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的數額。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的參考」。
總的來說,還是法官的裁量權,不過通常在有發生性行為案件,賠償金額大約在20萬元上下,親密行為則在10萬元上下,不過在刑事通姦罪遭違憲宣告後,民事賠償金額是否會有往上的趨勢,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