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尋短害豪宅變凶宅 判子償父債

陳男以1600多萬元買下新竹縣1棟全新豪華別墅,隨即交由租賃管理公司出租給黃姓男子,沒想到黃男竟在屋內燒炭自殺,讓房產一下子貶值369萬餘元,陳男憤而訴請建商、管理公司及黃男的兒子須連帶賠償3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建商與管理公司無須負責,但黃男兒子須在繼承父親遺產範圍內,給付陳男300萬元。

自由時報2020-11-09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調查,37歲黃男於承租房子期間,不僅有正當職業且繳租正常,從未因違反社區規約,而遭其他社區住戶投訴,因此租賃管理公司與建商都無須負責。

法官認為,房屋內有自殺行為而致死亡,將使房屋成為凶宅,一般人會因嫌惡而不願購買或承租。並請專家鑑價,截至今年6月,該屋正常交易價值為1636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減損率達22.59% ,交易價值減損369萬7千元。而黃男自殺身亡與房地產價值跌落具因果關係。

依民法規定,黃男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讓陳男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其死亡後,即應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法官因此判黃男的兒子應給付陳男3百萬元。

有房東要求在租約中加簽「惜命條款」,什麼是「惜命條款」?

答:所謂惜命條款,就是在房屋租約註記,提醒珍惜生命,如果承租人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讓房子變凶宅,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也有訂定由承租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要照價購回房屋。

例子:聯合報先前報導,某柯姓高中生日前到台中市一中商圈租屋,房東要求他加簽「惜命條款」,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柯生無奈簽下房東自訂的租約,納悶租賃契約何時多了這一款。

不過,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但即使沒有加註惜命條款,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如果房客在租屋處自殺,使房屋變成凶宅,影響房屋貶值,造成房東損失,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房東還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承租人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過,依現行法律規定,繼承人只要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來負責就可以,因此,如果當繼承的遺產為0,房東也有可能求償無門。因此,也有房東會請房客找保證人,一起連帶負責。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