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太痛苦!欠稅大戶紛紛投降

行政執行署8日在法務部召開記者會,說明執行績效至今已突破6000億元,執行官許湘寧直言,針對惡意拒繳的滯欠大戶,只要事證明確,採取管收手段具有一定成效,曾有一名欠稅千萬元的楊姓男子,在管收期滿只剩2星期時,因無法忍受管收所內的酷熱,終於點頭同意繳錢,且是一次繳清,顯見這些大戶私下確仍具有不少資產。

自由時報2021-12-09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管收?

答:管收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暫時剝奪被管收人的身體行動自由。針對欠繳各項稅款、罰鍰或其他公法上給付的義務人,如故意隱匿財產、有逃匿的可能或故意不履行(拒繳),法院可依聲請,裁定管收,義務人就會被送進管收所。管收期限最長可達3個月,期滿後同一案件還可以聲請再行管收一次,影響義務人的自由非常大。

法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問題二、什麼是「禁奢大戶」?

答: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欠繳的金額),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人(奢侈消費)。

針對這樣的義務人,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的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法務部也因應法條的修正施行,公布四點規定:

一、第一項所謂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是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是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之消費。

三、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是指單筆價值新臺幣二千元之贈與或借貸。

四、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如下:

(一)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

(三)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那如果義務人沒有正當理由,違反上面提到的禁止命令,行政執行處可以限期命義務人清償適當的金額,或要求義務人報告一定期間他的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

如果義務人不遵照於期限內清償、不報告或是做虛偽的報告,就會直接被視為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卻故意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就可以依第17條的強制處分程序處理(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參考:修正「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金額」管收,是逼人吐錢還債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