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簽立離職違約金條款後無故離職 法院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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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謝姓男子原來在B補習班擔任導師,並立下切結書,同意服務至民國103年1月31日,不得中途離職,並保證如因故離職,,否則應繳納相當二個月薪資共50,000元之違約金。

不料謝男竟然擅自於102年8月31日離職,並在○○市相關性質的補習班擔任教職,嚴重違反兩造約定的切結書。B補習班認為,謝男提前五個月離職,已違反謝男所簽「切結書」第3條約定,謝男依該約定須賠償50,000元之違約金,於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B補習班這樣請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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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判

法院判決認為,兩造簽訂之系爭「切結書」第4項約定:A男自任用日起,需服務滿約定期間103年1月31日不得中途離職,如未遵守,視同違約,需繳納違約金二個月薪資 等語。

B補習班主張,此一約款所謂違約金乃懲罰性之違約金,B男也不爭執A男並且聲稱願意給付關於A男違反此部分約款所定二個月薪資額即50,000 給B補習班,法院因此判決,B補習班請求A男給付關於中途離職之違約金50,000元部份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