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老婆凌志車為哪樁? 結局超展開…

彰化縣梁姓女子到苗栗縣後龍鎮,向警方報案稱她的LEXUS轎車遭竊,經警方受理偵辦,追查發現「偷車賊」竟是她老公林姓男子!夫妻倆才認了因手頭緊,所以上演這齣戲碼,想要詐領150多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夫妻先開車到甲地,先生先下車,太太再開車到超商,故意未熄火、上鎖,再由先生步行到超商將車開走,再由太太報警、申請理賠。夫妻倆都吃上誣告、詐欺罪被法辦。

自由時報2022-05-14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酌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竟仍向該管公務員誣告,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且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向被害人保險公司佯稱自用小客車失竊而欲申請保險理賠,以達成其詐欺取財目的,其所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

林男犯共同犯未指定誣告罪,處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又犯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8個月徒刑。

梁女犯共同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4個月;犯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5個月,應執行徒刑7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問題二、什麼是誣告罪?

答:誣告罪有分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來看看法條:

1.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是誰。

2.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是誰,或是提出虛構的人物,都是未指定犯人。

關於誣告罪要注意的是?

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由法條可知,是要使他人受到刑事或行政上懲戒處分,並沒有包含民事,所以民事訴訟中並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2.虛構的事實或證據

誣告是指以虛構不實、憑空捏造杜撰的事實,或是假的證據,去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如果有一定根據但是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或是合理懷疑,就不會成立誣告。

3.基於故意

也就是行為人明知道是不實的事實,如果只是誤認或懷疑,就欠缺故意。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3號

https://bit.ly/3acc0MX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苗簡字第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