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自備綠色厚紙到超商影印,店員告知只能用店家提供的紙,店員誤認她有消費意願,便開機供李女影印,自己則離開櫃台忙點交、理貨,事後發現李女未結帳離去,影印機顯示金額126元,店家報警告她詐欺,李女喊冤堅稱未印製,法官調閱監視器,發現被告的手雖曾2次接觸出紙口,但並沒有打開影印機上蓋板,也未將原稿置於影印機面板,還她清白判決無罪。
自由時報2022-12-20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雄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影像,被告雖曾兩度伸手觸及影印機出紙口,疑似取出剛影印完成影本文件動作,但被告伸手前後,均未見她有何「打開影印機上蓋板」、「將原稿置於影印機面板」、「操作影印機螢幕」、「取回原稿」等一般使用影印機操作步驟。
店員雖認為案發時未見其他人使用影印機,也未曾全程在旁見目睹被告有操作影印機動作,難僅憑被告有向影印機出紙處伸手、翻動紙張舉動,或翻拍影印機金額、時間的照片,作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判決李女無罪,仍可上訴。
問題二、什麼是不法所有意圖?
答:本件法院認為被告客觀上沒有影印文件的行為,判無罪。一般在判斷詐欺罪,除了客觀行為外,還會看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是主觀上構成犯罪的要件,犯罪行為人有沒有出於特定的犯罪目的,並讓犯罪實現以達目的的內心想法,例如:竊盜罪、詐欺罪的規定,都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文字,除了故意以外,犯罪行為人內心還需要有「意圖(想要)讓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之所有」的主觀要件,如果欠缺這樣的內心想法,還不能成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