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原本有效,影本恐怕有爭議
撰文:李耿誠律師
安排身後事,可以自書遺囑
我們事務所最近也在追劇,是公視相當熱門的「我的婆婆怎麼這麼可愛」乙劇。這部戲是用恢諧有趣的方呈現廣泛的議題,像是臺灣傳統餅業的失落與創新、婆媳、親情手足關係等問題,收視率不斷刷新公視的紀錄。
最新一集一個橋段,是婆婆彩香學起鳳梨一哥自立遺書(法律名詞稱作自書遺囑),彩香對於自己將來生活不能自理時,以及身後事如何安排,寫下遺書來交待子女。
戲裡看到彩香似乎先寫好一份遺書後,到超商影印四份後,在影本簽名的地方按捺指印,再將遺書寄出。
這裡涉及到的一個法律問題,自書遺囑怎樣才有效?
1.像劇中所演,立遺囑人自書遺囑一份,影印四分後,在影本的簽名處按捺指印,遺囑的「影本」有沒有效?
2.又或者,立遺囑人寫好遺囑內容後,姓名、日期先留空白,影印之後,才在原本以及影本上簽名、填寫日期,遺書的「影本」有沒有效?
之前我們也寫過關於遺囑的文章:
自書遺囑要依法定方式才有效
依照法律,自書遺囑,應該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法律會規定必須按照上面的方式訂立遺囑才會有效,是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就其身後財產的安排,為了尊重立遺囑人的真意,以及避免遺產的糾紛。
對於「自書」的意思及範圍,最高法院採比較嚴格的見解:
應於自書之遺囑「原本」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遺囑始生效力
依照這樣的見解, 遺囑「原本」必須完備所有法律的要求。如果自書遺囑「原本」的全文,還沒簽名、記載日期,先行影印,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則遺囑的「影本」不生效力。
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上面提到的二個問題,我們的看法是:
- 1.立遺囑人自書遺囑一份,影印四分後,在影本的簽名處按捺指印,遺囑的「原本」是有效的,如果只有遺囑的「影本」存在,恐怕得由法院認定遺囑是否真正與有效。
- 2.立遺囑人寫好遺囑內容後,姓名、日期先留空白,影印之後,才在原本以及影本上簽名、填寫日期,遺書的「原本」有效,至於遺書的「影本」,依上面最高法院的見解,是無效。
我們會建議,為了避免遺囑有上面所說不生效力的問題,遺囑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全部寫好,最好不要有修改,一旦修改就重寫,以免出現無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