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行駛中驟停」罰1.8萬 男喊冤提行政訴訟獲撤罰

高市劉姓男子駕車前往汽車保養廠,巧遇前方速食店有汽車排等得來速車道,他示意車輛讓他先過,疑激怒其中一輛車,緊跟在後,不讓他先開進保養廠,劉男曾示意要切入車道,兩輛車來回行駛、停煞3次,直到該車進入得來速車道後,劉才能將汽車駛進保養廠,幾天後,警方接獲檢舉,指他行駛中驟然煞車,被開單重罰1萬8千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自由時報2022-12-2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所謂「行駛中驟然煞車」,其主要立法目的為遏阻飆車族等各種常見危害道路安全行為,如果要以該條處罰違規駕駛人,應以行駛在車道上,突然而蓄意驟減車速,或於車道上煞車或車道中暫停,足以妨礙車道、人車往來安全為前提,

但是本件原告停車的目的,是因為與檢舉人有行車糾紛,而下車和檢舉人理論爭辯,並不符合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的要件,因此裁定撤銷這張罰單。

問題二、被記點會怎麼樣?

答:交通違規被取締除了有罰單要繳納,另也要注意,有些違規行為還會有記點處分。

如果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的話,會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會被記點的違規行為,就會吊銷駕駛執照(道交條例第63條)。

被吊扣駕照的期間,不可駕車上路,如果被攔查到,除了會被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外,並會吊銷駕照,一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得不償失。

另外,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也會被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如果駕駛沒有牌照的車輛上路,會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4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