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位阿嬤去年發現自己帳戶內的存款短少,趕緊報案,警方一查發現盜走阿嬤存款的人,竟是她剛滿十八歲的楊姓金孫,楊男利用暑假的兩個月,分卅次盜走107萬元,到案後聲稱這是創業基金,未來不想當啃老族,阿嬤一定支持他創業,但阿嬤大義滅親,堅持提告;台南地院依家暴詐欺罪將楊男判刑二月。
自由時報2023-02-10報導
問題一、關於本件案例?法官怎麼說?
答:阿嬤得知孫子盜走她的養老金,又氣又難過,不但提出刑事告訴,還附帶民事求償,製作筆錄時不時向警方訴苦,透露她過去一直很疼愛楊男。
南院認定楊男與阿嬤有親屬關係,楊男除了犯詐欺罪,相關行為也由家暴法規範,以家暴詐欺罪將他判刑二月。
「家暴詐欺」在實務上比較少見,但家暴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不只有身體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也是屬於家暴。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有律師認為,以這次的判決來看,可以發現法院對於家暴案的構成要件,在認定上比較寬鬆,同時也相當尊重當事人的感受,至於當受到家暴的侵害時,可以聲請保護令自保。
問題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
答: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有: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家庭暴力」我們總認為是配偶、前配偶、親屬關係,包含血親、姻親等間發生不法之侵害,但除了以上這些,同居關係或有親密關係之為同居伴侶,像是一般男女朋友、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但若遭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若只是單戀沒有交往,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嗎?
答:如果只是單戀而沒有交往等親密關係,就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而無法聲請保護令。
✍那如果被騷擾怎麼辦?
可以依個別案例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跟蹤騷擾防治法」等,例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參考:家事法律一本通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