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間,阮姓男子涉嫌多次謊稱購買的白蘭氏產品過期為由,或冒用胞弟名義,向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索討賠償金,全聯發現怪異報警處理,新北地檢署今日依詐欺取財罪嫌將阮男起訴。
自由時報2022-02-09報導
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方偵辦時,阮男辯稱:「我確實有買到過期產品」;不過,阮男雖曾以產品過期為由,向全聯○○門市索討賠償金,但證人指證,當日門市架上產品並未過期,且證人在補貨時有拍照,整批貨有效期限至2020年10月20日。
阮男的胞弟指證,阮男曾冒用他的名義與全聯○○店簽立和解書,因此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他亦未喝過過期的白蘭氏產品。
全聯亦提出許多證據,欲證明阮男多次以異常手法索賠,且全聯對於販售商品有效期限有三道檢驗程序,若發現效期低於6個月,都會下架退回廠商另外,2019年間8月間,全聯○○門市有實施盤點,並未發現白蘭氏產品有過期情形;加上扣案的過期產品,並非阮男於前年3月8日在全聯○○門市所購,檢方綜合相關證據後將阮男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
答: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客觀上
1.行為人施用詐術。
所謂「詐術」,並不以積極的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的綜合表態等為限,消極不作為的欺罔行為亦包括在內。凡是用不正當方法,例如對人給予誘惑、利用他人的錯誤或無知,讓人以假作真的動作,使被害人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都算是「詐術」。
2.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
3.被害人有為財產上的處分。
如果是獲取不法利益,例如免除債務、提供服務等,則是成立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
4.造成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有損失。
5.前述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主觀上
1.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內心有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特定犯罪目的。
2.故意。
?我知道這麼做會對他人造成不好的結果但還是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