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引自網路)
一、警察攔檢酒測的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或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車輛蛇行、飆車等),警方有權攔停並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
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
依大法官解釋第535號,當民眾被攔檢時,民眾有權要求警方:
- 出示警方證件。
- 告知臨檢理由。
- 若要求停止臨檢遭拒絕時,可請警方做成書面或處分書。
二、民眾有權拒臨檢
- 未說明可疑事由,或未說明民眾已違法或即將違法之事由,卻逕行臨檢。
- 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 不是為了查明民眾的身分,卻要民眾配合前往警局。
- 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 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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