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帳戶賣給不明人士,一般最常涉到詐欺罪的幫助犯,簡單介紹如下:
詐欺罪的幫助犯
我們所說的詐欺罪,指的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簡單來說,就是用不實在的事來,讓別人誤信後,把財物交出來給詐騙的人。例如常見的詐騙集團以被害人的轉帳失敗,要求被害人重新轉帳後來騙錢。
而幫助犯,則是指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白話的來說,就是對犯罪有貢獻,只是沒有做到符合法條文義的行為,例如提供帳戶的人,並沒有實際去騙被害人的錢。
不明人士收購帳戶 用來騙詐是社會常識 !?
如果詐騙案件裡,是不明人士收購帳戶,那麼提供帳戶的民眾,法院通常會判定為幫助詐欺。最常見的理由,就是依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去推論!也就是說,一般人如果遇見別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銀行帳戶使用,反而向他人收購或借用銀行帳戶供自己使用,那麼對於該這個人是否已具信用瑕疵或以該帳戶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犯行等不法目的使用,應當有合理之懷疑。
而且如果提供帳戶的人是心智成熟之成年人,那麼就詐騙集團用別人所申辦銀行帳戶詐騙被害人,導致偵查機關無法查知真正從事詐欺之人,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依其個人經驗,應有預見將其所申辦銀行帳戶提供別人使用,係幫助別人從事詐欺等犯行,因此認定提供帳戶的民眾,有幫助詐欺之行為及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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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條(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