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甚麼是勞資爭議?
要了解勞資爭議的處理程序前,首先要先了解甚麼是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是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定義分為「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及「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兩種,處理的程序也會有所不同。
1.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這種類型是勞資爭議多半是和雇主違反法令或是不履行僱傭契約有關。
常見案例:
-雇主未給付工資、加班費
-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退休金
-雇主無理由解雇勞工
2.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這種類型的勞資爭議沒有法律的依據,只能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
常見案例:
-要求加薪、加發獎金
-要求降低工作時數
-增加休假日數
二、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關於勞資爭議的處理方式分為4種,但並不是所有的勞資爭議問題都可以用以下4種方式解決,需要看勞資爭議的類型屬於「權利事項」或是「調整事項」,才能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 | 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 | |
調解 | V | V |
仲裁 | V | V |
裁決 | V | X |
法院審理 | V | X |
(一)、調解
1.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
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申請,依申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應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簡稱調解
委員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
A.指派調解人:1人,收到調解申請書3日內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
B.調解委員會:3-5人組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
3.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4.調解不成立:得交付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1項
(二)、仲裁
1.原則上須雙方當事人皆合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1項
2.主管機關受理仲裁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第1項
A.選定獨任仲裁人:1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7條第1項
B.仲裁委員會:3-5人組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0條第1項
*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僅得交付仲裁委員會
3. 仲裁成立:權利事項→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
調整事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
(三)、裁決
1. 處理因<工會法>第35條所生之不當勞動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
2.裁決決定:30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à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à送交法院審核後à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第1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