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車禍處理七要項有提到調解程序,在人身、財物損害輕微的情況下,如果能妥善運用調解程,避免往後還要花費時間、金錢與心力的訴訟程序,或許調解是不錯的選擇,下面以一個案例簡單說明訴訟前成立調解的效力。
案例
A在路上開車撞到B,B身體受傷、機車毀壞,B要求A賠償10萬元,但A認為只要賠3萬元就夠了。於是B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成立,A同意賠償5萬元給B,並且也經過法院核定,像這種調解有什麼樣的效力呢?
解析
發生車禍糾紛時,可能會涉及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時可以去鄉鎮市區公所來申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會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 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
- 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 履行 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所以上面的案例,A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A與B以5萬元達成調解,B就不能再對A提告,如果A不賠償5萬元給B,B可以拿著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A的財產。
參考法條
鄉鎮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