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酒駕自撞致後座友人亡 法院判賠!

實際案例

 

 

施姓男子明知汽、機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在高雄市OO區KTV 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機車,後載友人侯姓男子,往高雄市OO區OO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OO路對面馬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予注意,撞擊OO路附近馬路之路燈,導致人車倒地,侯姓男子墜落在地,致肺臟破裂等嚴重傷害。經人報警送醫急救,侯姓男子仍於翌日凌晨死亡。

侯姓男子的父、母各以其平均餘年請求被告應賠償之扶養費用2,232,144 元、3,480,513 元,及非財產上損害各為250 萬元、150 萬元,有無理由?

法院怎麼判

 

一、施男酒後駕車,自撞路燈肇事,造成後座之侯男死亡,施男是否有過失?

施男騎車自撞路燈肇事,經檢測酒精濃度值達94mg/dl (換算成呼氣測試值為0. 47mg/dl ),足證施男於案發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施男酒後駕車並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肇事致侯男死亡,施男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侯男父、母可否向施男請求扶養費用之損害?

(一) 侯男父、母在身分上受有侯姓男子扶養之權利,民法第19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但依民法第1117條第2 項規定,仍應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始得請求施男賠償所受扶養費之損害。

(二) 內政部公布101年國人女性之平均餘命約83.03 歲,侯男之母親本件車禍當時應為47.15 歲,現為家管,有中度精神障礙,無法工作維持生活,其主張平均餘年以35年計算受扶養之期間,尚屬適當。依霍夫曼係數計算後,侯男之母親得請求之金額為1,479,875 元。

(三) 內政部公布101年國人男性之平均餘命約76.16 歲,侯男之父親本件車禍當時應約為52歲,侯男之父親請求以24年計算受扶養之期間,本屬適當,但侯明宏自52歲至一般60歲得退休時,尚可工作8 年,此期間因其有工作能力,可維持生活,自不得受侯男之扶養,故應予扣除此期間之扶養費用,依霍夫曼係數計算至76歲金額為1,155,253 元。

三、侯男父、母可否向施男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斟酌侯男父、母所受係白髮人送黑髮人之喪子傷痛,事故發生之原因為施男之過失及兩造之上述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侯男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00 萬元,應屬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