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受託照顧失智里民 領光百萬存款還偷過戶房產

高雄市一位前里長楊姓男子,協助蘇姓失智里民入住安養中心,對方的胞妹將127萬的存款交給楊,沒料楊竟盜領一空,還將蘇姓里民的房子,以「假買賣」方式過戶到妻子名下,再抵押借款420萬元,用來清償自己的千萬元債務,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楊1年,楊妻處6月徒刑,緩刑3年。

聯合新聞網 2022-06-2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楊男受托照顧里民,本應善盡忠實義務,卻辜負對方信任,將養護用的存款用來清償自己的千萬債務,侵占財產價值達數百萬元,使得里民被社會局安置時,仍積欠24萬餘元的欠款,考量對家屬、里民造成的衝擊,但在審理期間與蘇姓里民胞妹以賠償350萬元達成和解,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楊徒刑1年,沒收犯罪所得240萬元。

楊妻部分,法官考量她僅為減輕丈夫楊男之負債一時失慮至協助犯罪,犯後坦承錯誤並賠償所造成之損失,而獲得蘇姓里民家屬之原諒,並且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她照料,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問題二、緩刑是什麼?判緩刑後需要坐牢嗎?

答:所謂緩刑,是指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這就是「緩刑」。只要在緩刑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因此,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讓被告能更好的改過自新、重新回歸到社會中所訂的制度。

✍緩刑條件:

緩刑必須要被告受判決的宣告刑度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被告必須過去無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是服完刑後超過五年沒有再因故意犯罪被判徒刑,且法院認定刑罰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法院得2至5年的緩刑。

✍緩刑要坐牢嗎:

在緩刑期間內不再因觸犯刑法而被判有期徒刑確定,且有遵守法院規定的緩刑應負擔條件(如:義務勞務、賠償被害者、接受精神治療),順利度過緩刑期間後便視同無罪,不須坐牢也不留前科紀錄。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