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陳姓外送員閒暇之餘,竟異想天開,把鳳山區大智陸橋當成「畫布」,噴漆塗鴉藝術創作,鳳山警方巡邏經過赫見塗鴉,畫作圖案雖頗具藝術感,但卻把公物當成「畫布」,且市府未於此舉辦活動,認為污染公物屬於違規行為,通知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元,並要求限期清理。
自由時報2022-11-15報導
問題一、本件結果怎麼樣?
答:當警方問到有無受該牆面所有人邀請或聘用來此處作畫時,陳男卻支吾其詞難以回答。
警方經查現場未舉辦任何藝文活動,僅是陳男私自塗鴉,雖頗富藝術感,卻把公物當成「畫布」,仍屬違規行為,通知環保局人員到場,將他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元,並要求限期清理。
鳳山警方表示,陳男之舉僅滿足自身創作慾望,但未考慮街道市容,藝術作品不僅需要清理,且又遭到開罰,得不償失,警方巡邏不忘協助維護市容,提醒民眾避免觸法行為。
問題二、民眾任意塗鴉影響、破壞市容之法律責任?
答: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本件觸犯法條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若塗鴉內容涉及不實言論或恐嚇等言詞,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10條妨礙名譽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喔!
✍在哪邊塗鴉才不會違法呢?
上網搜尋「合法塗鴉區」等字,可以看到各縣市近期舉辦塗鴉活動的資訊,或是各縣市是否有增設合法塗鴉區、開放塗鴉牆等,只要在合法的塗鴉區裡進行塗鴉創作,就不會有非法亂塗鴉的問題了!
參考: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