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杜姓婦人2020年車禍身亡,肇事者與杜婦子女協商賠償和解時,子女卻詫異從戶籍謄本發現,媽媽多年前曾與中國籍楊姓男子結婚,認為媽媽「假結婚」賺小錢,楊男卻成為遺產繼承人之一,提出楊男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自由時報2022-04-24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中地院將書狀送達楊男,但楊男沒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答辯,台中地院調閱出入境記錄,楊男在2003年4月入境,同年10月離台,只居留半年,不曾再到台灣。
法官認為,如果真結婚,楊男入境台灣應該會跟杜婦同住,但杜婦子女、鄰居從未過楊男。楊男離台後,杜婦沒有跟著到中國,也沒有聯繫楊男討論婚姻延續。另外,楊男收到開庭通知,沒出庭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顯示兩人欠缺結婚真意,婚姻不合法,判決楊男繼承權不存在,可上訴。
問題二、如果楊男有繼承權的話,會變成怎麼樣的分配方式?
答: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可跟任何一個繼承順位搭配,分配比例都不一樣(和第一順位是平均分配、和第二第三順位是1/2、和第四順位是2/3)。且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先主張扣除,分配後的遺產再由繼承人繼承。
以本件新聞為例,如果楊男有繼承權,且沒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話,那麼楊男會和杜婦的三名子女各分得1/4,假如車禍和解金額有100萬元,則每人可分配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