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亡父存款治喪挨告偽造文書起訴 法官以繼承人曾約定判無罪

林女提領亡父存款置辦喪事卻挨告偽造文書,檢方認為林女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及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的正確性,依法提起公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女等繼承人曾約定以亡父遺產支付喪葬費,檢方所提事證難以證明林女有偽造文書犯行,判林女無罪,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5-01報導

問題一、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存款,為什麼會構成偽造文書?

答:偽造,是指行為人沒有製作權,卻擅自製作。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果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用被繼承人的名義去提領帳戶內的款項,就是偽造被繼承人的名義的行為。另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必須要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製作權」但仍冒用他人名義擅自製作,否則沒有故意,就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可以看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繼承人之一如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偽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自足以生損害於其餘繼承人及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問題二、那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屏東地院審理期間,法官詢問相關繼承人,認為不論是爸爸的「租金」或「存款」,全體繼承人曾同意林女以父親遺產置辦喪事,林女用父親的印章蓋取款條,從農會提領亡父存款是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故意,存有合理懷疑,檢方所提事證難以認定林女犯行,應予無罪諭知。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