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元買到臭酸便當 大媽抓狂

61歲荊姓婦人到自助餐店買了一個80元的油雞便當,回家準備享用時,荊婦認為油雞腐敗發臭,她拿便當回去店裡理論,雙方起口角衝突後,荊婦拿便當砸店家被告公然侮辱罪,法官認為此舉已侮辱他人人格,判荊婦1萬元罰金。

自由時報2021-12-09報導

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荊婦對案情避重就輕,不肯承認自己犯錯,法官認為她拿便當砸人的舉動,已侮辱他人人格,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罰1萬元,可上訴。

朝他人身上丟擲便當,構成加重公然侮辱?何謂加重公然侮辱?

答: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侮辱行為不限定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為之亦包含在內,因而達到對他人社會地位、名譽、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或貶低的程度。

「公然」二字的意義,只要是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司法院分別著有院字第2033號及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 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

加重公然侮辱與公然侮辱的差別在於,加重公然侮辱是以強暴方式實施前項的侮辱行為。例如:搧他人耳光、朝他人吐口水、或以穢物潑人、在他人臉上塗顏色等,以不法腕力加辱於他人的方式就屬於加重公然侮辱。

像本件案例,法院審酌被告不理性和平解決問題,卻將所購買盛裝飯菜的便當丟往告訴人身上,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被告的行為已使告訴人於精神及心理上感受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此已構成加重公然侮辱。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9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