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於100年9月22日上午6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市○○區○○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市○○區○○路0段000號前,欲右轉該路724號旁無名巷時,李姓男子突然右轉,剛好陳性女子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至該處。
李男駕駛之小客車擦陳女騎乘之機車車頭,致陳女人車倒地受有脊髓中央症候群、第四五及五六節頸椎椎間盤突出症、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下巴撕裂傷3公分、肢體多處擦傷、左手無名指指甲脫落、左手第四指骨折等傷害。
陳女提告請求李男賠償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99,000元、受傷需休養3個月無法上班的薪資99,000元、看護費36,000元、交通費1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共計345,000元。陳女的請求,有沒有理由?
法院認為,李男本來就應該注意於未劃分幹、支線道而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李男應注意且能注意,竟疏於注意,仍貿然右轉,導致陳女受傷,可以認李A男對於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李男之過失駕駛行為與陳女所受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李男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陳女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陳女所主張的賠償都有提出相關事證可以證明,而且李男也不爭執,除了精神賠償判定為100,000元外,其餘的請求都判准,總計李男應賠陳女2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