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鋸鄰樹枝挨告毀損 法官:樹又沒死,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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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何姓男子發覺鄰居的芒果樹枝於颱風期間隨風拍打打壞他的房子,於是自行僱工鋸除樹枝,結果被鄰居控告毀損,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卻認為,樹明明活得好好地,根本不能構成毀損,判無罪。

問題一、明明就有鋸樹,為什麼不是毀損?

答:按我國刑法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是毀損罪之構成,除需有實體之破壞外,尚包括機能之破壞始足當之。

問題二、法官如何判決呢?

答:查證人證稱:這棵樹還活著,長得還可以,砍掉枝幹對樹的生長不會有影響,又不是傷到主幹,只是旁邊一個枝幹而已等語;證人證稱:我是203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目前這棵樹生長情形比2 年前更茂盛,我每週都會回去芎林2 次,現在生長情形非常好等語;

甚且,在本案中與被告立場相反之告訴代理人何智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現在這顆芒果樹還活著,很旺盛、綠意盎然;目前這顆芒果樹生長情況很好等語,均核與被告辯稱:現在這棵樹活得好好的等語相符,

此外,復有被告所提本案芒果樹經被告僱工鋸除枝幹後之照片7 張在卷可為佐證,足見本案芒果樹並未因被告僱工鋸除枝幹而死亡,亦未因此而乾枯、倒傾,且其生長情形良好,枝葉仍稱茂密。

公訴意旨認該芒果樹已生長功能嚴重受損,並有遭蛀蟲蛀空及枯死之虞等節,實無客觀事證可資證明。據此,被告雖有僱工鋸除本案芒果樹枝幹之行為,然並無證據證明該行為已使該芒果樹達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尚與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客觀犯罪構成要件有間。

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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