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拋家棄子讓兒子沒了父愛 晚年淒涼討不到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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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黃姓男子長期酗酒,賺得收入不拿回家,害俞姓妻子懷孕9個月時被房東趕出去,小孩3歲時他乾脆拋家棄子,兒子直到11歲才見到所謂的「父親」;黃晚年因重度殘障住在護理之家,市府向黃的兒子索討費用,但法院認為黃棄養小孩情節重大,准許免除黃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問題一、子女成年後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嗎?

答: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只要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用。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本院審酌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時起迄成年之日止,無視稚齡子女受扶養之需求,除長期在外未負擔聲請人未成年時期所需之扶養費用外,亦未曾照顧聲請人且甚少返家探視聲請人,致聲請人自幼即失去父愛,而由聲請人辛苦扶養成年,衡諸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參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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