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37歲的王姓工程師結婚前就與羅姓人妻發生多次性關係,後來兩人感情變淡,女方一氣之下乾脆傳簡訊告訴他要服用大量藥物自殺,沒想到這則訊息竟然被妻子看到並追問。雖然王妻因為超過告訴期間無法提告通姦,但民事部分仍獲判40萬元賠償。
問題一、通姦告訴期為多久?
答:依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之規定,為告訴乃論,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依本案一審判決,綜觀被告羅女與王男間其他談話內容,王男一概以:「你」稱呼被告羅女,上揭回覆方則稱被告羅女:「妳」,已顯示異於王男回覆習慣,上揭回覆方並指稱被告羅女:「跟別人的老公上床」、「不要臉」等句,亦顯非立於王男個人之立場指摘被告羅女,被告羅女立即認定係王男之配偶以王男之wechat傳送上揭訊息,繼而以王男之配偶為對話方之訊息,亦未經回覆方否認。
綜依上情,堪認上揭通訊軟體簡訊「妳跟別人的老公上床」等對話內容,確係王男之配偶即告訴人陳女所傳,且傳送時間係在104年7月間。依上揭內容,足認告訴人陳女於104年7月間已知悉王男與被告羅女通姦,卻遲至105年5月12日始對被告羅女提出相姦罪告訴,即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審則認為,檢察官主張告訴人於104 年7 月間並未確知被告所涉相姦之犯罪行為,即非無據。原審僅以告訴人於操作王男帳號進行回覆之餘,若閱讀被告所傳或系統內存之先前簡訊內容,當時已能明確特定被告相姦時間及地點云云,容屬欠缺根據之假設,難以認定告訴人已於斯時確知被告之相姦犯罪行為。
據此,本案是否已逾6 個月告訴期間,容有疑義。檢察官執前詞指摘原審誤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為有理由。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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